广州南方学院采购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或非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凡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学校的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科学、准确、合理地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做到无预算不采购。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统一集中采购和小额采购,学校统一制定各类采购的限额标准。

第七条 学校各项采购实施前,原则上必须落实采购经费来源并通过采购预算经费责任单位批准。

第八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校自主决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各种采购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常务副校长、分管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架构与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采购工作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代表领导小组对学校采购工作行使管理、决策与监督的职能。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成员及任期,由领导小组决定。其主要职责为:

(一) 研究、起草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

(二)研究、起草招标采购的范围、限额标准及调整方案;

(三)审定职能部门编制的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四)审定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的统一集中采购项目论证与定标结果;

(五)决定学校统一采购平台及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

(六)决定学校应急状态下的采购事项;

(七)协调与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争议;

(八)对重要采购项目,采购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组织实施;

(九)审批特殊采购方式的申请;

(十)审核与监督学校采购工作,对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十一)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采购预算经费责任单位负责的项目范围划分如下:

(一)校园管理部:行政办公类设备及家具、后勤类设备及家具、教学类家具、学生宿舍类设备及家具、公共服务设施类设备及家具的采购等,物业服务,绿化维护,校内设施的维保等;校内维修改造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

(二)信息化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网络工程等;

(三)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的采购及相关服务;

(四)教务部:教室、实验室的教学仪器设备及维保(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教学实验设备)、教学与实验室耗材、计算机教学软件、体育设施、教材出版、本科生教材供应等;

(五)科研部:科研项目设备(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科研类设备);

(六)其他采购经费责任单位:按采购经费管理责任范围确定。如学校采购预算经费范围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责任范围确认。

第十一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职责

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学校统一集中采购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实施学校统一集中采购工作;

(二)负责学校统一集中采购计划的录入、申报、变更、初审、上报、统计等管理工作;

(三)配合职能部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四)依托专业化平台维护和充实“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和“产品信息库”;

(五)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单位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六)处理统一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咨询,协助监督部门和职能部门处理投诉和质疑;

(七)负责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含录音、视频等资料)整理与归档;

(八)负责统一集中采购相关的外联工作;

(九)根据特定特殊情况,提出特殊采购方式的申请;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单项采购经费预算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类为小额采购项目,由各预算经费责任单位负责实施采购。

10万元(含)以上的为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主要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实施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统一集中采购(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快速采购等方式。统一集中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快速采购)方式;如需采用其他方式的,需报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小额采购必须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采购单位在学校统一采购平台实施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用户单位需按采购预算经费责任单位要求,提前申报采购预算,确定预算后方可实施采购。

采购审批程序如下:

(一)统一集中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向采购预算经费责任部门提交立项申请,经责任部门审核,并完成项目论证后,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采购申请相关材料,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启动采购。

学校集中统一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快速采购),如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提交材料报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审批,获批后方能执行采购。

(二) 小额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向预算经费责任单位提交采购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预算经费责任单位在学校统一平台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执行程序

(一)统一集中采购,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按以下程序执行:

1.用户单位及采购预算经费责任部门启动项目采购申请,提交采购需求及相关论证报告;

2.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采购申请材料,但不得随意更改用户需求及相关技术参数;

3.接受采购申请后,严格按照用户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

4.接受供应商报名、投标(响应);

5.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6.组织专家评审;

7.向采购工作办公室提交拟中标或成交结果,获得批准后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8.协助处理答疑、投诉与变更;

9.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10.资料归档。

(二)小额采购项目,由预算经费责任单位按以下程序执行:

1.需求单位向采购预算经费责任单位提交采购申请;

2.采购预算经费责任单位审核采购申请材料;

3.接受采购申请后,采购预算经费责任单位在学校统一平台实施采购,并报资产管理单位立档归案;

4.协助处理答疑、投诉与变更;

5.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6.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组(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评审小组等形式)。

评审专家组由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成员在专业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不足时可邀请其他专家。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统一采购评审方法为平均值评审法、综合评分法或其他法律允许的评审方法。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十八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招投标管理中心及其他采购部门 负责将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也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并归档。


第六章 履约与验收

第十九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收到采购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报告后,应及时报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审批,获批后应于 3 日内发布成交(中标)公告;

第二十条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由采购预算经费责任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具体合同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的, 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可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评标服务费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应与中标(成交)金额一致,不得变更中标(成交)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调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购经费责任单位、财务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校园管理部、用户单位等相关单位组织联合验收组,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约及验收结果作为供应商诚信评价体系的依据。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有采购活动均要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察与审计部建立“学校采购现场监督人员库”,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现场监督人员从“学校采购现场监督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一条 凡应进行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应纳入学校统一采购范畴的项目,在项目审计和经费报销时均应提交加盖学校相应采购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公章)的合同文本为依据,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财务部等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管理。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学校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学校按采购文件或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学校报囯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釆购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由学校采购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规违纪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购限额的调整须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后,采购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七条 使用国(境)外捐助资金的项目,资金提供方对采购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进行,但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项目或上级文件有明确指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可由经费使用单位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或文件要求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无须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