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和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自建模式的管理。

学校基建项目如实行代建制管理,代建单位职责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年2月16日发布《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按照代建协议执行约定履行代建代管义务。

第三条 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决策、设计合理、程序规范、质量第一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维修与基建工程部、校园管理部、保卫部、财务部、招投标管理中心、监察与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招投标、合同审核、水电设施、消防设施、资金计划与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校长书记办公会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决策,对校园规划、基建项目规模及投资、项目功能和建设标准、项目设计及装修方案、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以及其他各类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维修与基建工程部是基建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校园建设规划和报审审批;

二)办理学校土地各项相关手续,完善权属证明;

三)编制学校基建计划,负责基建项目立项工作;

四)办理基建项目各类专业报建审批手续,开展项目招标申报及合同签订工作;

五)负责项目勘察、设计、建设用地范围内旧建筑物拆除等各项工作;

六)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等工作;

(七)配合财务部审核并办理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

(八)负责组织基建项目工程验收和移交,工程有关资料归档及移交;

(九)负责基建项目保修期内质量回访工作,跟踪及处理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或其他问题。

第七条 校园管理部是学校基本建设的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基建项目工作开展前期,负责提供后勤类楼宇场馆、校园基础设施、水电管网等的使用需求信息;

二)在项目开工前,负责按照基建项目实施计划及时迁移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绿化,并移交施工场地,配合施工临水临电工作,参与水电气等的施工方案设计、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三)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做好房屋接收等工作。

第八条 保卫部负责协助提供基建项目消防、治安、交通等方面的使用需求,参与制定及审核施工围蔽方案,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车辆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督促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完成与基建项目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全过程参与基建项目,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供基建项目功能需求;

二)委派专人参与项目的全过程;

三)完成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与基建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校园总体规划是确定基建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学科专业布局的需要,决定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订。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维修与基建工程部根据学校校园总体规划、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科专业发展及财务情况,负责编制校园建设规划,经校长书记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分期建设。

第十三条 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加强基建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已完成立项,但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暂不实施的基建项目,应及时报校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基建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维修与基建工程部根据基建项目实施计划,拟定项目招标需求文件,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工程咨询等,经分管校领导核准,校长书记办公会审批后,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基建项目招标。

第十五条 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严格监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情形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及时启动解除合同的程序。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风险情况的,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当及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情况严重的,应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基建项目设计及前期报建管理

第十七条 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当将基建项目方案、装修、景观等设计成果提交校长书记办公会审定。对于已通过学校审批确定的平面布局、建设标准、建设材料,如使用单位或其他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应由维修与基建工程部组织论证后提交学校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推进项目建设、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基建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如建设规模及投资较立项规模及投资发生了变化,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投资变化幅度超过立项投资10%,应报请校长书记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 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按照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做到提前沟通、及时送案、密切跟踪,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各类咨询意见、批复、许可、备案、监督等手续。


第六章 基建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选址范围内旧建筑拆除由维修与基建工程部提请校长书记办公会审议。应在拆除前发布书面通知,并视实际情况召开协调会,保障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应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在基建项目方案设计取得规划部门批复后,向校园管理部提交项目实施计划,校园管理部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提前开展项目范围内的管线、设备、绿化迁移等工作,并与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做好对接工作,保证项目施工临水临电达到使用条件。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开工,必须以学校出具的正式书面函件为依据,未经学校正式发函确认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开工后,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控制投资,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工程变更、工程签证、材料看样定板定价的管理。工程变更必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请校长书记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停工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停工时间达15天以上的,须报请校长审批。遇突发或紧急情况的,口头或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行停工再补办停工手续。


第七章 验收、移交、档案及保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完工后,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基建档案归档等工作。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建立工程验收制度,明确竣工验收程序、校内各部门分工和验收时限,并应严格执行,确保项目尽快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及时办理建筑物交付手续,校园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办理接收。

第二十八条 在基建项目推进过程中,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必须做好基建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做到“一项目一卷宗”,工作有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基建归档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成质量保修期间的保修工作。保修期结束后,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后续维保工作。

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在基建项目保修期结束后及时督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办理保证金申领。施工单位逾期办理的,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向施工单位书面催告;对于经催告后3个月仍未申领的,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扣发该笔预收款。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基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所有基建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三十一条 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加强基建项目投资控制,如发生项目投资超校内立项金额的情况,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视情况报请校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应加强基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基建项目的工程支出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相关款项的支付和审批程序应严格执行学校资金支付审核流程及各项规定。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内部控制和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维修与基建工程部应规范项目监督,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五条 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项目管理,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建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招投标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责任问题,由学校成立联合调查组,形成调查结论提请校长书记办公会审议,并根据性质与情节的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维修与基建工程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规范基建项目各环节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维修与基建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